梁維珊認為,結婚欠缺法定要件,通常視為「不成立」,本案高院用於契約規定,解釋黃女與范男再婚是「結婚無效」,確實少見但較兼顧情理,若上訴最高院,有機會得到較一致的見解。
梁指出,修正後的《民法》已條列出婚姻無效類型,包括沒有兩人以上證人、未到戶政機關登記,以及婚姻之一方重婚。另該法也列舉出可撤銷婚姻的狀況,包括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男十八歲、女十六歲)、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情況。
律師林俊峰則說,法律所指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外國女子為來台工作,與台灣男子假結婚,一旦人頭丈夫翻臉,就可用兩人並無結婚的真意,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記者黃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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