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遭棄養 判子免扶養母

出版時間 2016/01/29

裁定指出,張男父母一九五四年結婚,共有六子女,張男因身體不好,三歲多就送到姑姑家寄養,一九五八年,父親犯案入獄後,母親從未前往探視張男,一九六五年父母離婚,張男由父親撫育,但因父親出獄後工作不順,張男仍由姑姑照顧。

張男向法院表示,他當年努力考上台中一中,但因姑丈家經濟有限,曾到台北找母親幫忙,但母親不肯資助,只好輟學,四處在餐廳、洗車場、電機行及橡膠工廠打工,有時被迫夜宿電話亭、車站或公園,多年自力更生,還要奉養父親,日子過得艱苦辛酸。
但近幾年,張男兄妹間為要如何扶養老母起爭執,張男不滿母親從未撫養他,卻遭追討安養費,打官司要求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

雖年邁張母到庭說:「生下就有養,不然誰養?」強調養育張男至他讀小學前,但從小和張男一起長大的表姊證稱,從未見過張母,也沒聽說張母照顧過張男。法官因此認為,張母照顧張男的時間短暫,不算已盡扶養職責,反而形同惡意棄養,裁定免除張男對母親的扶養義務。至於張家過往經濟狀況不在法院審理本案範圍。記者昨未連繫上張男與母親,不知其回應與目前生活情形。
律師林富貴指出,依《民法》規定,子女幼年遭父母棄於不顧,只能靠他人扶養,長大即可要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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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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