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抽贈品菸涉侵占 賠償或可緩起訴

出版時間 2016/01/01
法律信箱:抽贈品菸涉侵占 賠償或可緩起訴

律師聶瑞瑩答:
首先,《菸害防制法》規定不得以菸品作為活動贈品方式促銷,否則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罰店家,本案中若將菸做為贈品陳列店中即屬違法行為。
若讀者在朋友授意下取用贈品菸,若朋友目的是在做人情,並非廠商授權「提供消費者試用」範圍,則朋友把自己管領內的他人物品當成自己的物品去處分,有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讀者也可能被認為是共犯。

但因讀者與朋友共同侵佔的贈品菸經濟價值較低,若僅取用數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檢察官通常會看犯後態度,例如是否向被害人道歉、賠償等,處分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
如果仍被起訴,並被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即留案底),雖可以易科罰金方式取代服刑,但讀者自述沒錢,恐無法繳納罰金,可參照「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分期繳款。
另外,若讀者是未經朋友同意而自行取用贈品菸,因讀者不是超商人員,屬於消費者,使用贈品菸符合贈品目的,自然不會構成犯罪。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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