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斃倒車逃犯 警竟判6月 最高院:何不射輪胎

出版時間 2015/12/29

判決指出,任職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的警員葉驥(四十五歲),去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巡邏時接獲通報,到轄內某資源回收場查緝疑變賣贓物案件,發現因竊盜案被新竹地檢署通緝的羅文昌(五十餘歲)正要開車離開,立刻上前打開駕駛座車門盤查,羅男見葉警身穿警服,不理會葉警喝令:「停車!不要動!」等語,逕自加速倒車。

葉警左手抓住車門上方,右手持槍先對空開一槍示警,見羅男仍續踩油門,認為自己會被開啟的車門撞倒,於是五秒內近距離朝羅男左大腿連開三槍貫穿,其中兩槍又貫穿羅男右腿,造成雙腿共十個傷口。羅男負傷回正車身加速逃走,行駛五百多公尺後衝進田埂昏迷。
葉警騎警用機車追上,通報救護車將羅男送醫急救,羅男仍失血過多死亡。檢方認為葉警執法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葉警堅稱羅男曾有兩次拒捕經驗,且曾衝撞警員,他為制止羅男倒車衝撞及逃逸,依《警械使用條例》對空鳴槍示警無效,再對羅男腿部開三槍,非致命部位,不料羅男會喪生,但當時情況危急,「任何警員在相同情況下都不可避免會開槍。」

葉驥目前仍任職楊梅警分局(圖)。警方提供

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顯示,羅男以順時針方向倒車,應是想繞過站在車旁的葉警再轉向逃逸,沒有直線倒車衝撞舉動,葉警當時應無立即危險,《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執勤遇歹徒拒捕或脫逃,情況急迫才能合理使用槍械,葉警當時可避開羅男倒車再通知線上警網圍捕,或射破車胎阻止羅男逃離,沒必要立即開槍打人。
法官指葉警擔任警職二十年,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連開三槍,顯有過失,但案發後立刻回報警局,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一、二審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檢方上訴主張葉警未與羅母和解,判刑太輕。最高院昨維持原審判決定讞。
羅母另提告向桃園市警局與葉警要求國賠各六百五十多萬元,但桃園地院認為既然是訴請國家賠償,依法只能控告桃園市警局,一審本月初判羅母敗訴,可上訴。昨聯繫不上羅母及家屬,不知其回應。
馬在勤昨痛批判決說:「法官認定羅男倒車並非要撞警察,意思是逃犯的理性比警察高,跑的時候都會注意周遭大家安全,這判決嚴重打擊警察士氣,難道以後都不要賣命抓壞人,跑就讓他跑?」

依規定警察情況急迫時才能合理使用槍械。資料照片

楊梅警分局長張弘文難過說葉警認真優秀,依規定大膽使用槍械卻被判刑,為葉警不捨。葉警同事們也說:「以後勇於執法的警員恐會愈來愈少了!」桃園市警局表示尊重司法,對判決深表遺憾。警大前教授葉毓蘭憤慨強調:「怎能把合法執勤的警察跟罪犯放在同等地位評價,這種結果會導致警察消極執法!」
昨不少網友聲援葉警,認為判決不合理。網友馬力歐質疑:「嗯,警察乾脆取消配槍好了!」網友陳凱鴻抨擊:「等到警察死了再來說從優撫卹這樣嗎?」

網友聲援批不合理

開門盤查 葉警打開羅姓通緝犯的駕駛座車門盤查。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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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轟3槍 羅嫌倒車拒捕,葉警左手抓車門,右手對空鳴槍示警後,朝羅嫌大腿射擊3槍。
嫌犯逃逸 羅嫌負傷不管葉警持槍喝止,仍加速逃離逾五百公尺才翻車昏迷。

●羅姓通緝犯以順時針方向倒車拒捕,目的是繞過葉姓警員逃走,非故意衝撞,對葉警並無急迫危險
●《警械使用條例》雖規定警察執勤遇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但也規定須有急迫需要才能合理使用
●葉警身為警察應知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在5秒內對羅男腿部連開3槍,執法過當
●葉警可避開汽車再迅速通知巡邏警網圍捕,或射破輪胎阻止羅男駕車逃離,沒必要立即開槍打人
資料來源:判決書

●遭遇歹徒拒捕、抗拒或逃脫時
●警察駐地遭入侵或警察生命遭強暴脅迫、有危險時
●歹徒持兇器滋事、經警員告誡對方仍拒絕服從時
●歹徒出現騷擾、攻擊民眾的行為,經警員研判有立即危害治安危險時
●執行臨檢、盤查取締勤務,遭遇民眾攻擊時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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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強調警員用槍時機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範。圖為警員領用槍彈狀況。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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