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表示,他在高雄從事房仲的薪資帳戶,去年底被台南左鎮農會聲請強制執行扣薪3分之1、約1萬1000元,理由是他18年前就欠農會580萬元貸款本金未還,另要按年息10.5%加計利息。他詢問母親才知道,10歲時他父親過世前,在台南山區有塊地,父親和叔叔拿去抵押借款,隔年他11歲時,農會派代書來對母親說,母子倆已繼承土地,須變更貸款契約。
李男說,母親不懂法律,代書在抵押權契約書上,將母子2人列為「義務人兼債務人」,次月又改為連帶債務人(與叔叔連帶負擔債務),母親退居為連帶保證人。如此一來,農會就可直接向他全額追討本息。李男感慨,「那時我才國小5年級,根本不知簽的文件是什麼,也不知道多年後會讓我的世界如此悲慘。而即使每月強制扣薪,債務越滾越多。」
按李男1996年所簽貸款年息10.5%,每年須還約60萬餘元利息,如按月分攤,每月要還5萬多元才夠。而左鎮農會曾拍賣過抵押的土地,但地處偏僻賣不掉。另經查,當年國內確屬高利率時代,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當年平均放款利息約為9.56%。
李男表示,父親原是碼頭工人,遇職災半癱,不得已才借款,「但這是上一代的事,現在要我還一輩子還不起的債,對我不公平,且被強制扣薪後每月剩下不到2萬元,還得奉養母親和在外租屋,日子茫然。」不料近年房市不佳,他上月失去工作,「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本報日前曾報導,台中1名28歲OL因父親在她10歲時,用登記在她及兄姊名下住處向銀行借貸750萬元,她還是連帶保證人,導致揹債上千萬,當時金管會表明,未成年可當保人,但「沒有擔保能力,擔保的債權不存在。」
李男已向台南地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委任律師謝以涵表示,《民法》規定父母可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但如不利於子女,處分無效,法院應會認同李男與農會當年的契約無效,而回到李男當初繼承時的狀態;另據《民法》繼承規定,李男可主張限定繼承,就繼承的財產(土地)範圍還債即可。
左鎮農會回應表示,當年簽約為何會變這樣,因時間太久,不大清楚過程,但並非希望李男連本帶利清償所有債務,利息也可協商,盼透過協調與李男解決問題。
1.親人亡故留有遺產也有債務
2.向國稅局調閱亡者遺產情形
3.遺產大於負債可繼承,如遺產小於負債或不確定者,宜選限定繼承
4.選限定繼承應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由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而後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
5.經清算償還如已無遺產,之後的新增債權人不能要求繼承人還債
註:如未辦理繼承相關事宜,依法視為限定繼承
資料來源:律師謝以涵
1992年起 李男的父親與叔叔,以當時左鎮、山上鄉交界的山區土地,向左鎮鄉農會抵押貸款,陸續共借580萬元
1995/07 李男10歲時父親過世,家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1995/11 李男與寡母因繼承成為該抵押土地的所有權人之一
1996/03 農會要求更換貸款契約,11歲李男與母列為「義務人兼債務人」
1996/04 農會再換約,李男成為連帶債務人,母親退居為連帶保證人
2014/11 農會對李男從事房仲的薪資帳戶強制扣薪3分之1
2015/10 李男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台南地院審理中
資料來源: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