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婦人因婦女病,於2010年至2012年間,到台北馬偕醫院找婦科權威楊育正,被診斷罹患子宮內膜癌,但她認為自己沒性經驗,不會罹患這個病,因此對楊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罪,經北檢不起訴確定後,婦人又提告聲稱,自己是處女,卻被楊以手指侵入方式內診,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
檢察官原想喚楊育正到案釐清,但楊罹癌正接受治療而作罷,經調查發現,婦人原在桃園就醫,經介紹轉往台北馬偕找楊診療,檢方認為,楊若違背婦人意願,以手指侵入內診,婦人卻連續3年前往就診,與常情不符,且婦人不同意醫生用手內診私處,但卻又同意用手內診肛門,顯然不太合理,因查無相關性侵事證,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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