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晶向房客求償違約金6.8萬,被法官大砍剩8千元。資料照片
張淑晶指控,張姓房客以月租1萬4000元租屋,2013年10月底租約到期1個多月未搬遷,要求房客賠償逾期搬遷費、欠租、水電費,以及電器損壞的修復費,外加6萬8千元違約金,共求償14萬餘元。
法官審理後認定,房客應償還欠租,逾期搬遷金共5萬8千元,但張淑晶一口氣要求違約金6萬8千元太高,僅判准8千元,總計房客應付張淑晶6萬6千元。
另張淑晶跟哥哥張振盛也為房產翻臉,張女因指稱哥哥拿走她前男友存摺、提款卡,被控誣告罪,但台北地檢署昨以事證不足等理由,不起訴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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