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誰來管 將可自定監護人

出版時間 2015/10/24
法務部推動修法,讓老年人可預先決定失能後由誰負責照護。圖非當事人。劉耿豪攝
法務部推動修法,讓老年人可預先決定失能後由誰負責照護。圖非當事人。劉耿豪攝

法務部2011年已委託專家,研究日本施行的「成年監護制度」,立法委員陳節如也在立法院提案,將現行法定監護制度,朝當事人自治的基本原則,重新修法為「意定監護」。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解釋,過去法定監護,一定要在當事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能由第三人例如檢察官、家屬提聲請,再由法院決定監護人;意定監護人則可讓當事人在喪失意思能力前自行決定,修法後兩案將併行,但目前仍在制定草案階段,尚未定案。

據了解,法務部初步擬具意定監護制度增修條文共8條,將納入民法親屬編,選定意定監護人時,當事人和意定監護人須在場,並由公證人完成公證程序,契約須經法院宣告才生效。
律師謝岳龍表示,監護人可分為兩種情形,早期因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多指父母親或行使親權者。另種則是遭宣告禁治產的成年人,例如植物人。
曾參與研討會的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表示,新制類似預立遺囑的概念,以前都是由別人在你失智後幫你決定監護人,但修法後可多一種選擇,讓自己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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