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讀者現任妻子及2名兒子均為合法繼承人,各可繼承3分之1遺產,若讀者有意將名下房屋以預立遺囑方式交由其中1名兒子繼承,則必須注意《民法》第1187條規定,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以本案為例也就是至少必須保留給其他繼承人各6分之1的遺產,否則其他繼承人有權依《民法》第1125條行使扣減權,要求補足特留分遺產。
而預立遺囑的方式依《民法》規定,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5種。
依目前法院判決,無論採取哪一種遺囑,都必須「嚴格遵照」遺囑之作成方式才能發生遺囑效力,一旦有瑕疵,即便遺囑內容符合立被繼承人的真意,繼承人仍可提起遺囑無效之訴,回到未立遺囑的狀態進行遺產分割。
若讀者選擇親筆預立遺囑,依《民法》自書遺囑方式,應由讀者本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全文,記明作成遺囑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在遺囑上;如有增減、塗改內容,則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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