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資方巧立名目扣薪 員工可要求補發

出版時間 2015/10/02
法律信箱:資方巧立名目扣薪 員工可要求補發

律師張靖雅答:
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僱主義務全額給薪,雖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除非僱主能證明勞工同意由薪資中預扣這些支出,否則仍應該給付全額薪資給勞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僱主不論是以捐款、訂財經雜誌或其他名目預扣薪資,都會違反本條的規定。

僱主違反規定者,依《勞基法》第79條得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員工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檢舉,也可請求僱主給付短少的薪資,並加計利息。
至於業務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6條,是以侵占業務上所持有的物品為要件,例如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保管的公司款項就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
一般而言,公司巧立名目預扣薪資僅屬於民事糾紛,與業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難以用刑罰加以制裁。建議讀者可先申請勞資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給付短少的薪資及利息。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
141巷38號《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