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案發時林翁(七十多歲)開車要回汐止綠野山坡社區住處,卻在社區入口前,車頭撞上左前方邊走邊忙著講電話、正要穿過車道的王男(三十多歲),王男右腳骨折,倒地時頭臉撕裂傷,林男趕緊請警衛叫救護車。
王男憤而提告,求償無法上班的薪資損失、醫藥費和精神慰撫金等共五十八萬元。開庭時,林男坦承撞到人有錯,但指全案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是王男邊走路邊講手機,沒注意來車,才是肇事主因。
法官審酌鑑定報告,認定王男講電話、沒注意來車就匆匆穿越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考量其傷勢和損失,認為應可獲賠四十四萬餘元,但王男過失較大、須自負七成責任,判林男僅要賠十三萬餘元。記者昨聯繫不上雙方,不知其回應。
台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理事長白璐指,走路講手機、滑手機非常危險,建議靠路邊講完再上路。過去也有行人被認定要負肇事責任的案例,三年前陳姓男子騎機車在新北市中正橋引道撞死穿越車道的劉男,但新北地院和新北地檢署均認為,劉男半夜違規硬闖車道,陳男猝不及防,獲不起訴且免賠。
王姓男子講手機遇下雨迅速穿過車道,被林翁開車撞成右腳骨折,法官認定王男沒注意來車要負7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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