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讀者敘述,其他被指派挖掘的人,應屬於《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若因沒有作好固定措施,導致他人受傷,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從讀者所述,無法判斷工作人員是否有過失,讀者須另行舉證。
若讀者想請求賠償,應先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即過失人員之服務單位)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並與該機關協議賠償金額。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拒絕賠償,或在讀者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日,賠償義務機關都不願意開始協議,或雖然有開始協議,但超過60日協議都無法成立時,讀者就可以至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要注意的是,2年內如果沒有提出請求的話,就會發生時效消滅的效果,就不能再請求國賠。此外,讀者可向任職單位詢問,是否有《軍人撫卹條例》的適用?若可適用,依法可以請求發給撫卹金,而且法院判決皆認為軍人撫卹金,與《國家賠償法》因其權利受損的性質不同,可重複請求,因此請讀者一併注意爭取這部份的權益。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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