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發生事故時,往往涉及雙方過失責任歸屬問題,故常須專業單位鑑定該駕駛人是否具有過失及過失比例。此時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等得於肇事日起,6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如果案件已在訴訟中,可請求法院移送鑑定委員會鑑定。
鑑定委員會於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時,其處理程序如下:1、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2、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3、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現場目擊證人等人員列席。
如果讀者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說明當天事故時的路況及路燈照明等爭議理由,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則應向負責偵辦的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以釐清過失責任的歸屬。
◎記者林益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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