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檢察署調查,邱姓人妻(25歲)去年9月6日零時28分,將車違規停在桃園市中壢區一家超商前紅線上,葉姓警員(41歲)見違規汽車未熄火,停車超過十分鐘後上前開單,邱女在超商看到急上前求情,但警員仍開出違規停車900元罰單。
邱姓人妻返家後越想越氣,凌晨就在臉書上寫下心情,還附上葉警背影照,寫下:「現在凌晨12點耶,我才進去7-11買飲料1分鐘,出來看到他,我馬上移開,靠!硬要開單!四眼田雞!按按按按按送送你吃月餅啦……」她的朋友也抱不平,人妻則再回:「死四眼田雞」、「超機巴的」、「有夠賤」。5天後,葉警同事看到邱女臉書,將邱女臉書擷圖後告訴葉警,葉警覺得被侮辱,以《刑法》加重誹謗罪提告。
今年6月11日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邱女事後已刪文,2人沒共同朋友,且「臉書係其抒發心情的平台、發文只是出氣」,文中「四眼田雞」雖有爭議,但「四眼田雞」乃戲稱戴眼鏡的人,難認定有毀損、貶低葉姓警員的名譽。且邱女所刊照片無法辨識身分,因此對邱女不起訴處分。
葉員不服向高院檢察署聲請再議,但高院檢察署仍採信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理由,將再議駁回。
對此,邱姓人妻說,葉姓警員看到po文後曾來電抗議,她當時有向他道歉並刪文,「但葉姓警員仍來電要求和解,還說誠意不足要怎麼處理。」「真的不知道葉警所說的誠意、和解是什麼?」邱女也坦承在臉書發言內容不當,以後會更加注意,以免招來不必要的麻煩。
對於再議被駁回,葉警表示不認同高院檢察官見解,「若換個檢察官搞不好會贏,但已被高院駁回沒有辦法再提告,感覺很嘔。」對此,律師林富貴說,《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邱女在臉書並沒指名道姓,且臉書上所po照片也無法證明就是該名警員,認為高檢署及地檢署判定合理。
◎2014/09/06
•00:28 邱女在超商前紅線區違規停車,遭葉警開罰單
•01:00 邱女在臉書貼上葉警背影照片,留言「凌晨12點……硬要開單,死四眼田雞……」
◎2014/09/11 葉警接到同事通知,上邱女臉書看到辱罵他的留言
◎2014/10 葉警去電邱女要求道歉,邱女刪文,葉警認為道歉誠意不足提告加重誹謗
◎2015/06 桃園地檢署以「臉書為抒發個人情緒平台」、「2人無共同朋友」等處分不起訴,葉警不服聲請再議
◎2015/07/30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核後,認為地檢署不起訴有理,將再議駁回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