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更多「白目」的檢察官(林孟皇)

出版時間 2015/07/18

長官如何貫徹其意志?長期以來,政治力控制檢察體系的兩大利器:人事控制、案件控制。人事控制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案件的控制。九十五年修法時,為了減少政治力的介入,明定法務部設檢審會,成員由部長推派、總長推薦與檢察官票選而產生,它的用意是希望讓三方勢力彼此制衡。但因為並無外部人士的參與,於是決策時只考量檢察官本位立場,濫權追訴的檢察官只要是辦案「英雄」、有亮點,獲得升遷拔擢的機會還是較大,這產生了另一問題:權力自走炮。
這意味檢察官在政治案件中成為統治者的工具,在一般案件中常有濫權追訴的權力自走炮現象。本是為擺脫政治力操控而設的檢審會,何以製造出更多的問題?原因除了法制規範不清外,更在於錯誤認知:部長及其指定人選不可信,票選檢察官才可依恃。於是,票選代表比官派委員多一票,票選代表才能決定人事入圍名單。
既然票選代表這麼重要,每逢選舉期間,各檢察署莫不拉幫結黨,以期自己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而一旦當選,為國舉才、擇優選派等等,不曾是主要考量因素,反而是以捍衛所屬檢察署、地域、期別及審級利益為職志,透過分贓方式決定入圍名單。如何分贓?通常尊重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們的決定。

坦白說,在現行分贓選派的文化中,票選代表推出的人事名單是否較為妥適,筆者持懷疑的態度;而且在民主問責的原則下,本該賦予法務部長一定的人事權。真正該改革的,其實是推動檢審委員組成的多元代表性,並讓其人事審議更公開、透明。
無論如何,蔡委員的這番「白目」之舉,打破檢察體系一向的鄉愿和諧、黑箱作業文化,讓社會各界正視檢察人事的問題。期待更多這種不在乎升遷的「白目」檢察官挺身而出,才能翻轉這階級化、馴化與工具化的檢察體系。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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