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與前瞻: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 (施明德)

出版時間 2015/05/21
傳承與前瞻: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 (施明德)

第一次我拒絕假釋是蔣經國要解除戒嚴令的時候。那時是1987年,美麗島份子只剩我一個人仍在「三軍總醫院」,絕食抗議蔣經國派殺手到美國暗殺異議份子江南,正被強制灌食中。
某日軍監所長危敏中校到「三總」,告訴我蔣經國要釋放「美麗島最後一子」施明德的「好消息」。危所長問,是要家人來領我或由他們把我送交親友。我了解後,立刻寫了一封給蔣經國的信,表示「我沒有罪;沒有罪,哪來刑好減?既沒有刑,哪來假釋。」信交出去,危所長立刻又趕到「三總」勸我再考慮三天。
我承認那三天是我一輩子最難熬的三天之一。一個無期徒刑的囚犯,有什麼誘惑比自由更大?我承認那三天我猶豫過、懷疑過、動搖過、哭泣過,最後我咬住牙又遞出去。我因此又多關了快三年,大哥也在這段日子在外靜靜陪我絕食至死。
到了1990年,如何釋放施明德又成為李登輝的問題。信介仙為此到「三總」和我討論,他勸我「先接受,出來再抗爭」。我告訴老長官信介仙:「這是原則問題。接受假釋就等於美麗島政團是叛亂團體。反獨裁無罪,放棄堅持,我們就輸了。」信介仙是懂原則的領袖,他最後支持我「要求無罪釋放」的堅持。
但是,一個堂堂執政黨,怎麼會接受一個「叛亂犯」的無罪堅持。民進黨當時的秘書長張俊宏和宋楚瑜討論數次後,俊宏帶話到「三總」,「對方說,你有什麼具體意見,能使你無罪釋放,又合法?」掌權者要顧及合法是當然的。
我想了想,告訴張俊宏秘書長:「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即宣告美麗島事件的判決為無效。原判決即被宣告為無效,當然「施明德等美麗島事件受刑人」一夕之間就變成無罪之身。
1990,李登輝總統即依此頒布「華總(一)義字第二六九九號令」,宣告美麗島事件判決無效,信介仙也因此命令而得以恢復立委身分。
那天,媒體在「三總」外守候一整天,希望拍到「反抗者施明德結束25年半囚禁生涯」的那一刻。由於那天獄方堅持我必須在「出獄證書」上簽字,我表示:「我既然是無罪之身,你們把我綁架在此多年,是你們這些綁匪必須先走,怎麼還敢要求我在監獄文書上簽字?」我一簽字,豈不等於承認我是有罪的囚犯?

爭執中我怒撕證書,並打開床舖拒絕離開。經幾小時他們向上級請示,過了凌晨,已是21日了,獄方官員們才答應他們先行撤出我的「囚禁特區」。部分媒體溜進來,我宣布:「綁匪已經跑了。這裡已是醫院。」
媒體要我說第一句話。想了想,我說:「忍耐是不夠的,必須寬恕。」
遙想25年前的今天,我只想告訴我的孩子:「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
25年過去了,仍然走上追求理想的大道上。人生路好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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