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社會科學院教授
其次,若以取締違停而專設監視器,仍違反《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二的規定,因其雖容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逕行舉發違規,但仍須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為前提,此即交通實務只針對「闖紅燈」與「超速」這兩類「驟然即逝」而難以當場舉發的違規行為,設有「照相」(非監視器)設備之故。所以,「只在十大違停熱點」設置取締監視器的折衷立場,除了於法無據外,也無從滿足上述比例原則要求。
換言之,取締違停目的在於減少違停以換取交通順暢,不探求違規停車情形嚴重的成因,找出解決方法,祭出只求表面「嚇阻」效果、不合「最後手段性」要求的監視器取締手段,當然不符比例原則,違憲疑慮甚明,與取締違停的監視器數量多寡、是否限於特定地點均根本無關。
再者,柯市長以自己誤解的國道測速系統來類比取締監視器,充其量只暴露對法律的徹底無知。因此,筆者呼籲,在柯市長的監視器取締違停新政下受罰的公民,都該勇於尋求救濟,交通法庭的法官也該勇於依法撤銷罰單,以維護台灣的基本法治水準。
至於建議「修法」為柯市長解套者,除須嚴格論證如何通過違憲檢驗外,恐也難脫協助操弄恐懼的政府,以便恣意控制人民之「工具法律人」之嫌;歷史告訴我們,喜歡操弄這類形式法律話術者,往往就是「法律為政府(我)服務」的獨裁者。若我們真在乎民主法治價值,就該弄清「法律為人服務」,是指法律為保護人民而服務,絕不等於「法律為政府服務」。因政府「從來不是人」,政府的本質是無血無肉無淚的國家統治機器,甚至在某些歷史時點上,可藉由民主途徑或形式法律而自我轉化為高效率的「殺戮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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