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爽領九萬 阿帕契算甚麼(范姜提昂)

出版時間 2015/04/08

試問,通敵叛國不過如此!阿帕契洩密算甚麼?果然,國防部已證實勞中校記兩大過,雖將列為年度汰除人員,但依現行法規,退休俸照樣爽領!足證在敵我意識模糊下,治軍法規也很輕佻!反正終極要統一,共軍國軍都是中國軍,法規之罰則自然滲入無所謂心態,連叛國重案之判決都難掩刻意維護「叛國者權益」之鑿痕。
眉角在: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叛國者被以「《刑法》外患罪」判刑者,退休俸才會被取消。相同的叛國罪行,由於「適用法規」之不同而命運不同,應適用之法規未予適用,或不應適用之法規卻誤予適用,都很可議!
《刑法》外患罪指涉的都是「外國」,法官可能認為「中國非外國」而不適用,改依明文指涉「大陸地區」的《國安法》二之一條判決。該條文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或發展組織。」
即便如此,該法條規定最高可處五年徒刑,叛國者明明有介紹兩位少將,與解放軍特務在澳洲會晤的具體犯罪事實,卻只判一年兩個月,這是判決心態的第一個可議之處。
其二、戒嚴時期拿來辦無辜人民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一條就規定該條例所謂的「叛徒」就是指觸犯《刑法》第一OO至一O四條「內亂外患罪」者,其中外患罪部分的條文都指涉「外國」。可見,當時懲治所謂的「叛亂犯」所關聯的「外國」就是指中國!既有此前例,為何疑似要用「中國非外國」的理由避開「《刑法》外患罪」?
若改依《刑法》,柯政盛至少是《刑法》外患罪的「為敵國之間諜者」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或「煽惑軍人不守紀律或逃叛者」,應適用《刑法》第一O六及一O七條,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很嚴峻,但古來叛國都是重罪;非羅織,非栽贓的情形下,若刻意輕判,怎麼對得起被叛國者出賣的人民?

《刑法》一O六及一O七條指涉的是「敵國」。退一萬步說,假如法院堅持認定中國不是「外國」難道連「敵國」都不是?那就難怪軍紀渙散,敵我意識全盤崩解!
我國國情特殊,涉及統獨之爭議若非要寄望立法、修法爭個明白不可,必永無寧日!而最高法院這件判決,問題出在悖離現實,實不宜再用「就法論法」的理由堅持無謬。
否則,脫離現實下,法治原則rule of law將如何確立?法律人都推崇的古羅馬哲人西賽羅的名言:「為了自由,我們服從法律。」將何來權威感?何來信賴感?

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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