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固定月薪由三個項目組成: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和警勤加給,一般公務人員只有前兩項。只要職等俸級相同者支領的本俸都相同,但相同職等的警察人員專業加給就比多數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高出1千至3千元。警察根據所擔任工作性質再分為三個等級另外支領警勤加給,最高等級是每月8435元,加成制度下數額再加一倍。換算後,警專畢業五年資淺警員,月薪約4.85萬元(一般公務人員是3.89萬元;警大畢業五年的資淺警官,月薪約6.04萬元(一般公務人員是5.02萬元)。台北市目前實施加成制度下,資淺警員月薪是5.7萬元,資淺警官月薪是6.9萬元。
事實是,全國各地警察目前即使沒有試辦警勤加給加成制度,警員和警官年薪資獎金就分別高於同職等一般公務人員的25%和20%。台北市試辦加成後,最高級者差距更遽增至46%和37%,資淺警官月薪幾乎相當於剛取得博士學位剛任教的助理教授,資淺警員月薪比第8職等公務人員還要略多。
白話說,警勤加給加成制度就是警察再加薪制度。全國目前警政署主管警察約有1.2萬人,六都約有4萬人和各縣市政府有2萬人,其中63%支領當於警官以上的月薪。如果六都或全國警察的警勤加給都改成再加成,一年薪資需增加41億元到74億元(如果再加計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就更多了)。
剩下的就是決策的判斷了,是要讓全國各地警察都跟著比照有錢的台北市走,或僅讓六都跟著走,還是該廢除加成制度僅根據事實需要由地方政府列為自治事項?決策者應該謹慎思考下面問題,加給加成制度真的可以持續維持特定地區警員請調率不增高嗎?即使有較高請調率真的會影響該地方的治安績效嗎?如僅因警員請調率高就增加金錢留人,那其他公務領域是否都可以持同樣理由請求增加加給(消防、海巡或移民都可能跟著期待)?
同時,決策時不應該納入思考的問題是,加成目的是再補償警察勤務繁重,因為原有高出一般公務人員的全面性警勤加給是否真的不夠充分支應警察的勤務繁重(未必都是立即危險)?警員愛請調回家鄉服務的理由如果是不想勤務繁重,那為何可以另支領警勤加給?都會政府警察勤務繁重,究竟非常態性事由扮演的角色有多頻繁?警察不能兼顧家庭和工作,真的是法律規定的還是不敢改變的心態?
如果所有政治領導者和民意代表都認為幫警察加薪是一定對的事情,那這作法至少應該改回歸到地方自治事項上。不要再使用和《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的加給等事由,改成地方政府對所屬警察及公務人員的福利事項,各地方政府制訂相關自治條例,送請議會同意後,完全自付財源,考試院和審計部自然都無從置喙。
不過,政治真的要這樣嗎?別忘了,都是納稅人的錢;別忘了,我們也同時在檢討公務人員的加班費和交通費合理性。
政大公行系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