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跨性別者?就是他天生有完整的男人或女人的身體,但是他的大腦天生就認定自己是另一種性別。簡單地說,一位有男人身體的人,他認為自己是女人。他也以這種確信生活著。反之,亦同。跨性別者在人類社會中居於絕對少數,比同性戀者更少,但他們同樣是上帝的傑作,他們的生存權、人格權都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尊重,不得加以歧視。
內政部第0970066240號酷刑命令立法院幾乎全部不知悉,日前我親自致電王金平院長,告訴他有這條違反人道的命令,王院長大表驚訝,承認這是他首次聽到台灣竟然有這種行政命令強迫人民摘除器官。隨後我打電話給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和國民黨委員丁守中,他們也都是第一次聽到,並承認必須對內政部違法的行政命令加以廢止。
一個人的「身分」代表的是自己,而做自己並不需要檢視任何器官來證明,不管是性器官或是大腦,政府都無權過問。關於蔣家所製造的白色恐怖統治,我聽過最好的描述是藝術家陳界仁,他說:「這是統治者透過關押少數異議者來對大多數的人民進行的一場集體腦部切除手術。」蔣家摘除我們的大腦,使我們不能思考,不能反抗。我思故我在,笛卡爾在300多年前就如此說。我理解跨性別者,也用這句經典,他們腦袋裡怎麼想,他們就應該如是的存在,並不需要摘除性器官來「符合」別人的眼睛或自己的腦袋。
活摘性器官的命令是內政部2008年頒布的。2009年馬政府簽署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並經國會通過,其效力與國內法相同。兩公約對同性戀婚姻和性別認同,均屬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不得以法令加以剝奪或歧視。換言之,內政部行政命令已與法律牴觸,應屬無效。
去年,馬政府舉行一連串的人權會議,衛福部也在人權團體與醫療專業者的建議下做出決議:「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摘除生殖器官,個人傾向應得尊重。」但一年了,內政部竟視若無睹,馬江政府連行政院內兩部會的歧異也無法調和,這是無能、不人道、違反人權兩公約的具體事證。
人權是自然的,是不可讓渡的,是神聖的。官僚不能把人權拿來會議上「辯論」,政府對人民不僅有履行人權的義務,而且不能以大眾的意見為依歸。很多人無法理解跨性別所遭遇的生命歷程,對他們不予關心,但是這個國家政府,必須仔細的看著每一個受苦的人民,每一個特殊的個人,發現他們的需求,還給他們一個自由的存在。這是責任與義務。
無論這世界有多少不同的人群,再不能體會的處境,再難想像的不同,再陌生,再少數,我們都須為他們在世上鑿一個容身之地。
內政部請為跨性別者鑿出一個容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