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警察法》第三條明確律定警察的勤務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警察勤務條例》第四與第七條更明定派出所在警察勤務中的定位。復依《地方自治法》第18條直轄市的自治事項中,對於公共安全事項也只列警政、警衛之實施。所以關於柯文哲撤銷全市派出所之芻議,明顯違背現行法令。
其次,柯文哲所倡議的裁撤派出所,也即是基層警力配置是採「集中」或是「散在」做法?其實這並非新意,警方在1962年日新專案中即曾研議撤銷派出所,後因通信裝備與駕駛缺乏緩議此案。及至1976年孔令晟由陸戰隊司令轉任警政署長時,也在警力勤務革新中觸及,最後經實驗還是採取維持設置派出所的制度,這主要還是考量到警察的任務特性與民眾對派出所相互依賴之情感。
柯文哲以曾為外科醫師與急診室主任的經歷,體認到病患送至急診室事關生死,所以在人力支配,葉克膜調度上,必要統一與集中,才能有效爭取時間。這點與民眾報案警方受理,雖有異曲同工之處,然仍有不同。因為急診室的病患必是生命遭受威脅,而民眾向警方報案卻是多元,從個人家務以及鄰里之間的紛爭,一直可到關乎人命的禍害危亡不一而足。
警察勤務以犯罪預防為先,柯文哲在急診室只能目睹處理傷病患急診治療,而不能預先告知傷病患者,先期做好自身保健與疾病防治之道,換言之;以柯文哲急診醫療之背景,對於警察現行任務,在執行面的認知顯有落差。
派出所警員專責負責的警勤區則為警察勤務的基本單位,所以派出所的設置與警員在警勤區的耕耘,就是犯罪預防的基礎面。目前警勤區工作難達預期成效,主要是派出所警勤區警員除個別勤務勤區查察外,還要負責巡邏、臨檢、守望、值班與備勤的共同勤務;加以勤區警員本是要以久任為原則,警方不知出於何因?訂定六年條款,也就是在勤區工作滿六年就要輪調,或許是出於防弊?也或許是讓城市與鄉鎮在人事上能有流動性?然而勤區警員要對勤區人、事、地、物的了解,非經年累月投下心力難見其效,這六年條款再加以各項勤務之繁重,弱化警員對勤區耕耘的熱忱。
所以柯文哲對警政工作之關注,與其牴觸現有法規並拾人牙慧的在派出所裁撤與否中打轉?還不如投注心力在如何增加警力?如何減少警員勤務負荷,使其能專注勤區之耕耘?如何能讓勤區警員久任一職,又可防弊又可達到「警民一體,防制犯罪」功能?畢竟警政工作經緯萬端,豈能以獅子呵欠,輕佻浮誇其事?
國安局特勤組前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