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社區綠地出租 須所有權人同意

出版時間 2014/11/11
法律信箱:社區綠地出租 須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依讀者來信所述,社區公園綠地如屬於上述所指的開放空間,在滿足「政府核准範圍內」與「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要件時,得供營業使用。但消防法規就妨礙消防設備情形訂有罰則,若公園綠地出租有可能對消防救災造成妨礙,且管委會拒不改善,讀者應可向主管機關反投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相關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依法雖可多人同時委託同1人,但為避免委託的區分所有權集中於特定之受託人,受託人最多可受託全部區分所有權的1/5,或以區分所有權人數的1/5計算。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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