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報廢4年 公僕瞎開單

出版時間 2014/08/22
張先生不滿新北市環保局告發他騎乘4年前已報廢的機車,於今年7月28日(紅框處)隨地拋棄菸蒂。
張先生不滿新北市環保局告發他騎乘4年前已報廢的機車,於今年7月28日(紅框處)隨地拋棄菸蒂。

新北市張先生說,8月7日收到新北市環保局寄發的告發單、照片與陳述意見書,指他在7月28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GDK-111的機車,行經新莊區瓊林南路一帶亂丟菸蒂,遭他人以行車記錄器拍攝後檢舉,依《廢棄物清理法》在裁處前,先寄陳述意見書給他。
張先生說,他的機車早在2010年5月就已向台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申請報廢,察看環保局所附的告發照片,他認為畫面模糊,無法清楚辨識車牌號碼,不滿環保局未查清楚就開罰。

幸好他找出當時報廢的單據,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大罵:「要不是我有證據,豈不是要莫名被罰錢!」
對此,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稽查發言人孫忠偉表示,此案是民眾檢舉,檢舉單填寫違規車號是GDK-111,承辦人員未進一步比對照片中車號,向監理系統查證車籍資料時,又未注意被檢舉者的車輛已報廢,程序確實有疏失,會依規定懲處失職人員,並撤案,不會開立裁處書,對造成民眾困擾感到抱歉。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陳銘祥指出,環保局對民眾檢舉資料不能照單全收,舉發影像若無法清楚辨識車牌號碼,就不該寄發陳述意見書與裁處書,主管機關未盡到查證責任,致遭檢舉民眾困擾,實在不應該,應檢討改進。

環保局提供的檢舉照片,無法清楚辨識機車車號。

•提具書面證明檢舉有誤
•須於文到後7日內向發文單位書面反映
•收到裁決書後可再提新事證或提訴願書
•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新事證做出駁回照罰或撤銷罰單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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