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說方向燈雖恆亮,但仍功能正常竟被開罰。
曾先生表示,他的機車有加裝方向燈、小燈恆亮控制器,但燈泡及燈罩完全是原廠配備,且恆亮的燈不會閃爍、也無強光,打方向燈時還是有閃燈示警,沒想到4月底被人拍照檢舉,遭警方開罰900元的罰單,他只能乖乖繳罰單,但被罰實在不服氣。
「行車守規矩,也無飆車!」曾先生說,他雖然有改裝燈泡恆亮,但不飆車,很守交通規則,改燈泡恆亮,就是方便其他用路人辨識,增加行車安全,避免後方追撞,這跟有些自行車也會在前後加裝手電筒及紅色閃光器,是相同道理,甚至有些新車還都配備晝行燈,也都一直恆亮,反而有增加行車安全的特性,實在不明白為何如此要被罰。
高雄市交通局裁決中心主任洪肇昌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警方依法開罰,車主不服,可提出異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高雄市區監理所考驗檢驗管理科科長陳天賜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對車輛頭燈、尾燈、煞車燈、方向燈的顏色、高度均有規定,如尾燈須為紅色、煞車燈不得閃爍等,擅自變更就是違法,建議車主仍應遵循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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