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益勸募條例》列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4類能對外發起公益勸募,並未明文規定「個人」能否發起;但衛生福利部多認定因為「法未規定個人可以」,所以除上述4種團體外,包括個人在內,都不能發起公益勸募。
民眾江小姐批評,政府根本管太多,只要發起募款者或團體能夠清楚交代捐款明細、流向並接受政府監督,政府根本沒必要去管發起人的資格、民眾能不能捐,江小姐說:「我自己的錢,我高興怎麼花、高興要捐給誰,不行嗎?」
律師廖芳萱表示,《憲法》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要限制人民的財產和權利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公益勸募條例》並未明文規定「個人」不可以發起募款,也並未規定「非公益」不可發起募款,政府卻擅自擴張解釋,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嫌。
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常務理事鄭信真說,當初是因九二一大地震後各類型募款紛紛冒出,政府為了避免「假慈善、真斂財」才訂出此法。
鄭信真認為政府規定法人才能募款,是因涉及到募款後續執行能力的問題。若個人發起的公益募款也接受和團體一樣嚴格的公開徵信、事後查核,這樣的話個人能不能發起募款是「可以討論」,但個人是否具備募款執行能力也應納入考慮。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解釋,限制法人才能募款,是因為法人設立必須有理監事、財產等,萬一發生募款財務不清,事後可追究的人較多,甚至可扣押法人財產。
江國仁稱,若開放個人也可募款,除善款能不能夠充分發揮功用外,萬一個人捲款落跑,政府追究也較困難。
★發起單位
.公立學校
.行政法人
.財團法人
.公益性社團法人
.政府可被動接受捐贈,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才可主動對外募款
★發起目的:須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才可發起募款,為單一個案如某罕病兒、某弱勢家庭等募款都禁止
★程序:須事先準備募款計劃書報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募款結束後須公告及公開徵信,並把明細和成果報告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