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劣劣 拿兒孝親錢 嫖兒小女友

出版時間 2014/05/05

根據法院調查,這名「嫖」小兒子女友的男子僅國中畢業,原本開設工廠,但歇業後就沒工作,由三個兒子每月給他生活費過活。二○一二年三月,男子當時才十六歲多的小兒子認識了一名十四歲的小女友,還帶她回家跟男子認識,男子也知道少女比小兒子小一、二歲。

同年七月,男子卻在新北市三重住家,私下跟少女商量,要少女幫他打手槍,願意給一千五百元,少女也同意,由男子露鳥先讓少女撫弄,男子再自行「打手槍」射精。

隔月,男子再問少女願不願意「賺」三千元,帶往歇業、無人工廠,先由少女用手幫助他,再自己打手槍。一個月後,男子開車帶少女外出,路上再向少女提議,開到八里某處路旁,在車上由少女幫忙,再自己解決,給了少女三千元。
十月某天,男子再約少女開車出門,前往台北市承德路人煙稀少處,此次男子玩比較大,兩人改到後座,由少女低頭幫男子口交並愛撫,男子再自行動手射精。男子此次手頭較不寬裕,僅給了二千元。
少女日後因故跟男子的小兒子分手,後因蹺家被協尋,跟社工說出一切,全案因而曝光。男子到案,他的小兒子才知道父親曾「援助」小女友。檢方開庭時,男子認錯,卻說:「是個正常男人,看到青春美麗少女,難免有衝動。」

男子被起訴,新北地院開庭時,男子表示愧疚也認罪,不過,仍辯稱「不知少女只有十四歲,看起來,少女應有十六歲左右」,他所犯應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重可判一年以下的與十六歲到十八歲性交易罪。
但法官指出,男子認識少女時,就知道年紀較十六歲兒子小一、二歲,因此應構成《刑法》最重可判處七年以下的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罪,以及最重三年以下的猥褻罪,考量男子無前科、無業且始終坦承犯行,三次猥褻共判處十月,可用三十萬元易科罰金,一次性交罪則判處六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蘋果》昨聯繫不上男子,無法得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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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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