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出示和台灣火車頭公司簽訂的契約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業者應給付他23萬元及利息(紅框處)。
上班族陳先生為了一圓創業夢,前年6月專程北上參觀台北加盟展,多方比較幾家業者後,選定加盟金較少的台灣火車頭公司,隔月初再專程北上和台灣火車頭公司洽談,於前年7月13日先簽訂草約,並交付2萬元行政費,同年7月19日正式簽訂內創經營契約書,由對方在高雄展店,他任職店長,可分紅15%,並繳付簽約金21萬元。
台灣火車頭公司鐵路便當店被控收簽約金卻未履約。圖為北市南陽街門市。
陳先生說,簽約後台灣火車頭公司一直無展店行動,他還提供幾家店面供對方評估,但未獲採用,去年初兩度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約,不然退費,但皆未獲正面回應,只好在去年3月向台北地院提出解除契約訴訟,去年底獲判勝訴,對方應返還他23萬元,並加計年息5%利息,但至今對方仍不退錢。他無奈地說,開店不成,訴訟期間,工作也沒了,「會披露此事是不希望有其他受害者。」
對此,台灣火車頭公司訴訟代理人賴秀蘭表示,已上訴,也依法院規定提存23萬元,司法程序中不方便透露相關案情。
台灣加盟協會副秘書長邱志豪表示,行政院公平會對加盟主經營行為訂有相關規範,像加盟開始營運前所需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費用,及營運過程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定期應支付的費用,均應在合約中註明。
邱志豪提醒,欲加盟者最好事先將合約審閱清楚,評估自身財力能否負擔,遇有糾紛,先檢視合約並向加盟總部反映糾紛點,或循司法管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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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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