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友婚前性交 遭彈下體懲罰

出版時間 2014/04/15

提告的男教友現已三十歲,他向檢察官提告指出,九年前還在念大學時,因宗教信仰認識陳姓輔導員,某天陳男將他帶到宿舍廁所,脫下他褲子套弄下體,陳男還進一步要求他幫忙手淫,男教友並拿出陳男事後寫下的自白書:「本人在二○○四年在會館廁所中誤觸下體,感到抱歉。」當成證據。
但三十七歲的陳男反駁,男教友曾向他懺悔承認,違反教會規定,和女友發生婚前性行為,且慾求不滿還召妓,他驚覺事態嚴重,於是和男大生說好「懲罰彈下體一下」,並帶男教友到廁所,隔著褲子用手輕彈了一下,事後男教友際遇不順,還常打電話給他幹譙三字經,他迫於壓力才寫自白書。

因雙方各說各話,檢方傳喚其他教友作證,發現陳男曾說:「即便是亞伯(教會中的指導者)也沒有權利要求該隱(教會中的被指導者)服從指令。」因此認為陳男並沒有利用權勢要求男教友做事,且陳男自白書也只寫「誤觸」下體,最後以全案事證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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