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女童玲玲(右)因和鍾男(左)無血緣關係,與越南籍母親(中)面臨遣返。翻攝畫面
依《國籍法》規定,父或母為我國人者,即取得國籍。玲玲的生父縱非養她多年的鍾男,但其真正的生父也有可能是我國人,玲玲因此即可取得國籍,在此事未能調查清楚之前,說要將玲玲遣送出境,明顯違反其公民權利。
又若玲玲是我國人,則屬阿水的非婚生子女。依前述情形,玲玲的生父並未盡扶養之責,完全是母親阿水在照顧。因此,本案若是到法院酌定子女之親權,八成會是由母親取得單獨行使親權的結果。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經法院審查,判定這樣的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確有必要。台灣雖非公約之締約國,但就保護兒童之普世價值亦應遵守。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也明文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今日玲玲唯一的親人就是母親,依她們弱勢到要住祖墳的程度,一旦阿水被遣送出境,母女二人恐怕難有再相見的一日。這種拆散母女的粗殘作法難道可以說有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嗎?
我國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向來忽視本國未成年子女之外籍父母的居留權利。對於外籍人士提防設限,無形中卻傷害了未成年子女受親生父母照顧的基本需求,實屬惡法。多年來民間團體呼籲修法,至今沒有改變。遇到媒體矚目案件,就用專案及民眾捐款的方式來解決,實非長久之計。
台灣要以人權立國,如何處理這個集非法移民、赤貧及兒童等諸多弱勢因素的案例,堪為觀察指標。身為一個公務人員,更要體認自己的一個決定,就可能造成一個家庭走向幸福或悲慘的後果,切莫自縛於僵化的法令,須知方案是人想出來的。彼亦人子也!你不幫忙,她就沒有未來。人在公門好修行,此即其時。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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