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政府堅持要續建核四,但是萬一出事怎麼辦?政府敢說不會出事嗎?根據墨菲定律,核災就是有可能發生在台灣。尤其在日本發生核災之後,更是令人十分擔心萬一台灣發生核災怎麼辦?將近一年每周五自由廣場的五六運動的舉行,告訴我們多少人是反對核四的興建。
台灣既然可能發生核災,任何團體有權刊播反核四之廣告。但日前傳出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的廢除核四廣告敏感字句遭刪,而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去年計劃在台北市十台公車刊登廢核大遊行廣告,同樣遭台北市公運處「打槍」,廣告公司只好承擔八萬元損失云云。如果確有此事,那是一件很嚴重違反《憲法》所保障「媒體近用權」的事。
大法官曾於民國83年做成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這應該是我國第一個明白提到接近使用媒體權利的司法文件。
接近使用傳播權利,早為國內外學者主張,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是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使其所使表達意見之權利。也就是貝隆教授所說的接近使用媒體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媒體近用權源於一些人或團體之言論,尤其是政治廣告,常被拒絕刊播,而其拒絕刊播的理由,並非內容違法,而係基於其他的﹙例如政治上﹚原因。
再從《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方面來觀察,不僅人人有權發表言論,抑且有權聽取所有的言論。政府應維護言論自由的市場,尤其在政治主張方面,提供人們豐富的資訊,俾利於作明智的判斷或選擇。而為達此目的,也有必要賦予人們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因此,我們一定要據法依理力爭,絕不可等閒視之。必要時打官司,來個定奪。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