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條款 2萬購物金險飛

出版時間 2014/01/17
新竹黃小姐投訴,她在東森購物的2萬餘點購物金(紅框處)是業者變更使用條款前所取得,業者卻要她依新制使用。
新竹黃小姐投訴,她在東森購物的2萬餘點購物金(紅框處)是業者變更使用條款前所取得,業者卻要她依新制使用。

新竹黃小姐表示,在東森購物消費達10年之久,業者在銷售商品時就敘明會提供多少額度購物金,可據此購物金換購商品,且一直以來購物金都沒有使用期限,只要購物金金額大於商品價格,就可換購該項商品,她認為經濟實惠,便經常消費,已累積2萬277點購物金。

東森購物被投訴,未經顧客同意即變更購物金使用規定。圖為東森購物外觀。

不料上月底黃小姐欲使用剩餘的2萬多元購物金購買商品時,才從客服處得知,去年初已將購物金改為有使用期限及多項換購限制,若依新制,她的2萬餘點購物金在上月31日後就自動失效。
黃小姐強調,購物金都是在新制公告前就取得,且業者單方面變更使用限制,她不知情,抱怨:「剝奪我的權益嘛!」
對此,東森購物公關部回應,購物金是贈與會員的優惠,如同信用卡紅利點數,故相關規範參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且購物金新制條款已在前年12月於電視、型錄、網路等通路公告,並稱是因許多會員反映購物金須足額兌換,導致大多數民眾無法使用購物金,才修改使用辦法。

東森購物公關部表示,已經和該名會員聯繫並達成共識,如果會員還有疑慮,歡迎致電東森購物的免費客服專線0800-013-058。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指出,業者單方面變更先前約定的契約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應取得消費者同意才可變更,消費者可以主張依舊制行使權利,即使業者公告新制,在公告前取得購物金的民眾,都可以要求業者依舊制履約。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葉奇鑫也說,若購物金是在條款變更前就取得,則新制對變更前所得購物金不生效力,應適用舊制,即使業者有加註修改、變更、終止權利,依《消保法》,恐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逕向業者反映
◎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
◎消基會各地分會 www.consumers.org.tw
◎《蘋果》爆料投訴專線:0809-012-555
資料來源:上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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