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警拒調影帶 聲請保全證據

出版時間 2014/01/15
法律信箱:警拒調影帶 聲請保全證據

律師聶瑞瑩答:
對讀者不軌的人應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定的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讀者必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向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否則時間一過,告也沒用。
如果讀者已向檢察機關提告,因本案證據有被湮滅之虞,可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聲請保全證據程序」規定,向提出告訴的檢察機關聲請保全證據,避免店家錄影帶的影像因重覆錄製等原因滅失;如果讀者尚未提告,則應盡快提告,且一併聲請保全證據。

檢察機關若認為,聲請的保全證據有理由,須在5日內進行保全證據動作,但實務上檢察機關皆有收案、分案的作業流程,對本案恐緩不濟急。
建議讀者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店家,將確切發生性騷擾事件的日期、時間詳細告訴店家,善意提醒店家已向檢察機關聲請保全證據,如店家仍任由證據湮滅,恐有觸犯《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疑慮,藉以更周全的保全證據。
至於本案警察機關怠惰不積極處理案件,讀者事後可蒐集相關文書、資料,向其直屬的警局或政風單位舉報涉有違失,追究其行政責任。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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