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房產共有人 擅入屋仍有罪

出版時間 2013/12/05

律師謝英吉答: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讀者的姊姊於繼承發生時,即讀者媽媽死亡時即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而與讀者為公同共有人。
而依《民法》第827條第3項之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的全部,所以姊姊對於該屋,確可主張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向讀者要求交付房屋鑰匙。

如果讀者將鑰匙給姊姊後,屋內有東西遺失可報警處理,如果失竊原因確與姊姊有關,讀者當然可追究其民、刑事責任。反之如果拒交鑰匙,姊姊也不能擅闖,因《刑法》侵入住居罪保護的是個人住居的安全,就算是共有人也不能隨意進入,否則也可能觸犯侵入住宅罪嫌。
此外,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有關公同共有物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因該屋在讀者母親過世前,一直是由讀者跟母親同住,建議讀者可嘗試跟姊姊協議該房的使用及管理方式,如果無法協議,也可考慮提起分割遺產民事訴訟,將產權作明確分配,徹底解決問題。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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