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聘請外籍看護工,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原因發生行蹤不明,3日內通知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仍未查獲,且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未能推介成功者,得申請遞補,也就是說,尚未查獲逃跑的外籍看護之前,至少要等6個月才能再申請遞補。
趙小姐說,60多歲的母親洗腎多年,而父親高齡80餘歲患有失智症,曾有多次走失紀錄,母親是主要照護者,但仍免不了須外出洗腎,父親在家中一人獨處,令人格外掛心,而她已婚,須兼顧自己的家庭,兩名兄長在外地做臨時工,收入不穩,考量無力負擔國內看護每月動輒5、6萬元費用,決定申請外籍看護。
直到今年3月印尼籍看護到職,預計聘僱3年,一家人才稍微得以喘息。
趙小姐說,為體恤外籍看護,她們還曾幫看護慶生,未料,7月中某天深夜10時,看護趁父母親熟睡後逃跑離去,事後她發現看護躲到南投民宿去工作,不過他們通報相關單位,並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卻被告知依法須等6個月後才能再提出申請,令她覺得不滿,外籍看護無故逃跑,卻懲罰僱主。
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組長陳瑞嘉表示,6個月後才能申請遞補的期限,不是懲罰僱主,而是考量若是縮短此期限,擔心僱主容易因主觀好惡等因素頻繁更換外籍看護,且外籍看護是長期照護體系中的補充性支援,民眾仍可選擇本國籍看護工,不過,既然有民眾反映此問題,他們會針對不可歸責於僱主因素,外籍看護無故逃跑違約,須等6個月空窗期的問題,檢討相關配套措施。
.須為不能歸責僱主因素
.通報警察機關須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
.經推介本國照護服務員未能成功
.外籍看護工失聯後至合約屆期未滿6個月不予遞補,須重新申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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