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 公營宅驅逐貧戶6口

出版時間 2013/10/14

崔媽媽基金會社工表示,張先生與妻子育有四名年幼子女,原是經營機車買賣事業的小企業主,擁有自己的房子,生活小康,但生意下滑且持續虧損,欠下大筆債務,變賣房子仍無法還清,於是一家六口申請入住大龍峒公營住宅。

社工表示,張家是第一批招租遷入大龍峒公營住宅的租戶,去年底入住,但張先生因車禍身體狀況不佳,工作又是約聘性質出現狀況,經濟頓時陷入困難,之後即便領了低收入戶津貼,也無法繳交每月兩萬一千元的租金,因此積欠政府租金三個月,在第二個月時被發函告知,而在今年六、七月被驅離。
協助張先生申請搬家租金補貼的社工表示,張家被政府驅離公營住宅後,就在大同區找到一名房東以優惠一萬七千元租下三房三十坪,雖然空間小了一點,但一個月省下四千元,而且遇到好房東的幫助,張家人充滿感激。

北市都市發展局發言人高文婷表示,今年大龍峒公營住宅總共退租七個個案,都是因為工作的關係,但詳情並不清楚,若承租人因為經濟發生問題,其實可以洽詢社會局協助,畢竟按照租約就得依法行事,她坦言,公營住宅是使用納稅人繳稅來提供營運,不可能變成救濟單位。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江尚書表示,二○一一年雖然通過了《住宅法》,但對於弱勢居住權落實仍有諸多條文有待改進。例如目前《住宅法》第三章的「社會住宅」興辦權責,主要邏輯是中央移轉至地方、政府轉至民間,中央與地方政府應互相合作,而非只限中央監督地方或推卸權責。
江尚書說,又如第六章「居住權利平等」僅短短三條條文,對於現行最常發生的居住歧視行為,如:老人遭房東拒絕、身心障礙者遭社區群起驅趕,完全沒辦法遏止。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花敬群表示,目前台灣應該設立實施機構,並提供專門融資,讓整個公營住宅的資金能活用。
至於租金補貼部分,花敬群認為應該要有規範,例如家戶人口數、所得與每區租金水準,都應該制訂標準,例如非惡意不繳錢的居民,可以採取軟性措施,即便無法入住公營住宅,也要補貼一年租金,而公營住宅只限一成讓弱勢入住,應該提升到至少三成,不然台灣的制度真的沒有人性。

◆《住宅法》第3條
應提供10%以上給弱勢族群,而非僅提供上限10%
◆《住宅法》第2章
中央與地方政府應互相合作,而非只限中央監督地方或推卸權責
◆《住宅法》第45條
申請限制應納入獨居長輩及銀髮夫妻,而非僅限年齡為20~46歲的青壯年
資料來源: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蘋果》採訪整理

◆申請限制
年齡:20~46歲
年收入:148萬元以下
戶籍:台北市
◆欠租處理方式
欠租金4個月以上用公文告知
欠租金5個月以上中止合約
資料來源:台北市都發局、《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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