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驗尿被指吸毒 舉證用藥誤判

出版時間 2013/09/17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證據可能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是輔助證據。關於施用毒品的認定,驗尿報告是很重要的證據。如果驗尿報告本身沒錯誤,就要判斷是否因其他因素造成?實務上有案例認為,驗尿報告呈陽性反應,不排除是使用含有可待因等藥品所致,但須提出服用藥品等證據,才可能獲採信。

讀者懷疑聞到二手毒煙,導致尿液驗出陽性反應,文獻上尚無發現因吸入煙毒或安非他命之二手煙,尿液中因此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的研究報告,另根據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煙毒的經驗研判,除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否則吸二手毒煙應不致在尿液中被驗出毒品反應。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有公布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就陽性反應有一定之閥值(臨界值),未達閥值則認定呈陰性反應,目的在於期望排除其他的變數,所導致的錯誤反應。
如果讀者的案件尚未確定,請上訴救濟;如果已確定,可請律師研究是否得以聲請再審,以資救濟,至於讀者有孩子須照顧問題,可請社會局能給予協助。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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