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民眾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自認沒違規卻被警攔下開單。翻攝畫面
上月9日下午3時許,我開車行經新北市北新路二段、明德路口,當時前進方向是綠燈,由於我要迴轉,便跟在前車後方,在路口等待對向車輛通過,當時車上行車記錄器顯示時間為15時38分40秒,我一直等到15時38分52秒才跟著前車迴轉,期間還禮讓行人先行,卻被斜對面等紅燈的交通警察攔下,當場開立紅燈迴轉罰單。經申訴後,交通裁決中心才在8月初回覆我「為避免爭議已將罰單撤銷」。
當時林男的車子被前方另外一台車擋住,因此無法確定林男的車子輪胎有無超越停止線,當時莊姓警員認為林男所駕駛車輛的前輪尚未超過停止線,因此迴轉就等於闖紅燈,當場攔下開罰。但林男收到罰單後,附上行車記錄器證明自己並沒有闖紅燈,因此撤銷罰單。警方並不是以開罰單為目的,若是沒有違規的事實,當然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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