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許博堯答:
如果丈夫只是單純用繼承財產去貸款,並投資獲利,原則上屬於繼承財產孳息的一種,妻子應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投資房地產的貸款,除非妻子有出面向銀行共同借貸或擔任貸款擔保人,否則妻子並無清償義務。
當事人就有利於己的事實必須負舉證責任,妻子如果想對丈夫投資的房地產主張權利,應就該房地產的獲利並非全然來自繼承財產,尚有一部分是丈夫工作所得之投資加以證明,妻子如能具體舉證,依法就此部分就可以要求分配。
基於權利與義務相伴相生之平等原則,若妻子對丈夫的財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對其貸款在享受分配權利的範圍內,亦負有清償責任。
但關於夫妻財產中各項投資所得及貸款負債等,究竟應如何認定,及各項分配分擔的比例,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進而提起訴訟時,法院傾向囑託專業會計師來進行,畢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互有通財之義,一旦翻臉,所有曾經付出及墊繳的款項,就必須逐筆核對確認。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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