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親生 驗DNA排除繼承權

出版時間 2013/04/23

律師許博堯答:
公婆將大姊的女兒謊報為親生,並向戶政事務所作不實登記,用來申請軍公教生活補助,已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多項罪名,該兩罪的刑度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前犯下該罪,其追訴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若於一九九六年修法以後犯該罪,其追訴權因二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依上述規定,公婆謊報的時間應適用舊法,可能會因為追訴權的十年時效消滅,而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政府機關會不會追討表姊先前所詐領的補助,仍應視具體情況研判。
至於要回復表姊真正的身世,可由家人依《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雖然法院審理時,可根據兄弟姊妹DNA進行鑑定,但如能留下公婆本身的DNA證物會更直接。
建議讀者,如果只是想避免將來遺產繼承有爭議, 可請公婆考慮事先設立遺囑來解決此事,藉此避免親族對簿公堂之尷尬。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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