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授挨告 問原因碰釘

出版時間 2013/03/23
李茂生在臉書po文(圖1,翻攝畫面),批評北檢竟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告知他被告的原因,連基本的司法人權都沒有。資料照片
李茂生在臉書po文(圖1,翻攝畫面),批評北檢竟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告知他被告的原因,連基本的司法人權都沒有。資料照片

李茂生專研《刑法》,並主導國內《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有「少年法之父」之稱;在台大任教20多年,國內很多律師、法官、檢察官是他的學生,加上他常公開諷刺時事,擁有高知名度。

李茂生收到北檢傳票後,在臉書上自嘲不知他是什麼時候、在哪裡偷看人家上廁所,為了解被告妨害秘密的原因就打電話到北檢詢問,對方竟說無法確認他身分且偵查不公開,無可奉告,他痛批,「淡水雙屍案檢方有偵查不公開嗎?」不公開的標準根本是檢方自己說了算。
李茂生說,構成妨害秘密的原因有六、七種,包括偷拍或洩露業務機密等,他不知被告原因,到法庭上要怎麼為自己辯護。

《蘋果》打探後,告知李茂生是因他在臉書上貼了一個動保人士偷拍的影片連結,因此被告。李茂生聽了之後說,之前擔任農委會會議主持人,會中動保人士黃泰山偷拍會議過程並放上YouTube,結果黃被告妨害秘密,他因是會議主持人也被傳喚且被要求以被害人身分向黃提告,但他不想提告,就在臉書說明事情始末並附上黃偷拍影片連結,竟也被告妨害秘密。
黃泰山昨說,李老師被告很無辜;他也抱怨北檢也不告訴他被告原因。李茂生前天將被告一事po臉書後,2天來網友留言數百則,逾萬名網友按讚,有人說:「是告《刑法》老師,還是告《刑法》。」

對此,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昨說:「書記官依法處理,並無不妥。」對於李究竟被什麼人告?黃也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願回答。
據了解,李茂生打電話當天該名書記官因無法確定他的身分,且李所問的問題已涉及偵查內容,才以偵查不公開回應。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說,《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且電話中無法確認來話者身分,若貿然告知,一旦遇上假冒當事人恐引爆更大問題。
人權律師尤伯祥表示,除非有急迫、機密性考量的重大案件,否則基於便民及訴訟經濟考量,應可事先讓被告適度知悉涉犯事實,若完全拒絕告知,矯枉過正。

◆年齡:59歲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碩士
.日本一橋大學法律碩士、博士
◆現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專長:《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
◆臉書:tinyurl.com/agnmrjz
資料來源:台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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