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昨公布「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是一九七六年《廣電法》立法以來,保障言論自由、媒體不被壟斷的最重要的法案。該專法共五十三條,對廣電事業間及報業跨廣電事業整合納入規範,針對收視、收聽率及閱讀率研訂規範標準。
該草案規定,日報、周刊與廣播電視事業間整合,如整合後相當於電視頻道之收視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就認定有跨媒體壟斷的危險,禁止整合;如整合的對象是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頻道,收視率逾百分之十五禁止整合。至於收聽率、收視率、閱讀率的計算方法,則需重新釐定及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調查。
此草案也列「過渡條款」,該法施行前,媒體集團收聽率或收視率達禁止整合或不予核准門檻,兩年內要處分持股,否則可罰一百萬至五百萬元,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廢止經營許可。
NCC主委石世豪表示,有關「完全禁止」的管制門檻數值為暫定,將行文各部會、各黨團、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徵詢外界意見後再定案,預計六月底前送行政院,再交立法院審查。
草案也首度將頻道代理商及有線廣播電視多系統經營者納入管理,明定頻道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頻道上下架作差別待遇。另也對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訂出相關法條,如遭新聞媒體報導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報導錯誤,可要求更正,媒體未適當回應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秘書長彭淑芬說,法固然應該訂,但仍須兼顧產業發展,若法令綁手綁腳很難與國際競爭。不願具名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指,該法訂太嚴,會對傳播產業帶來很大衝擊。中廣董事長趙少康表示,廣播事業規模不像電視那麼大,專法不應訂立太嚴苛標準,以免妨礙廣播事業發展。
市場人士分析,未來怎麼計算收視率將是關鍵,由於國內兩大有線系統業者中嘉、凱擘代理頻道數眾多,一定會受此衝擊,另因旺中旗下有《中國時報》和中天電視等,恐受波及,未來購併中嘉或《蘋果日報》也會受影響。
針對壹傳媒交易案是否會受此專法影響,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會以《公平法》為審查標準,但也會密切注意此立法發展,會考慮在審議壹傳媒交易案時,納入一併考量。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管中祥表示,《蘋果》等四大報閱報率都可能達百分之十,此法對平面跨業經營廣電媒體有很大衝擊,至於收聽率則因還不知怎麼計算,目前不易評估影響程度,但旺中就可能受影響。
901反媒體壟斷聯盟發言人陳曉宜則指,有關草案中的收聽率、閱讀率等關鍵數據,將來如何計算、如何認定,將是法案能否落實關鍵。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表示,法案溯及既往會對人民造成不公,這類立法設計比較罕見,但只要行政機關認為基於國家發展需要、有其必要,再加上立法院三讀通過,應該不會有太大爭議。
◎廣播整合
★電波涵蓋率達人口75%以上者不得和其他廣播事業合併
★整合後收聽率達該地區收聽率15%以上或全國收聽率10%以上不核准
◎無線電視整合
★兩家無線電視不能合併或有控制關係;整合後收視率達5%以上不核准
◎有線電視系統或衛星頻道間的整合
★有線電視系統或衛星頻道整合收視率15%以上不核准
★新聞頻道整合收視率達5%以上不核准
◎廣電媒體間的跨媒體整合
★整合後廣播收聽率達全國收聽率10%以上或電視收視率達5%以上不核准
★涉及到新聞頻道,收視率達5%不予核准
◎報業、廣電跨媒體整合
★日報或周刊閱讀率10%以上,不能參與廣電事業整合
★整合後對公眾意見整體影響,相當於電視頻道收視率20%以上禁止整合
註:收聽率、收視率、閱讀率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辦理調查,若同時擁有有線電視、頻道、頻道代理商身分,會加權計算。
◎利害關係人可向媒體請求更正
★當事人或關係人認為新聞報紙、雜誌或新聞節目刊登播出有誤,可在3個月內要求更正,媒體須20天內回覆。違反規定即推定有過失,須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涉己事務處理原則
★為維持新聞之公正及客觀,保障人民知的權益,應依平衡報導、公共利益優先、利害關係揭露等原則,訂定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製播規範,送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媒體事業獨立編審原則
★申請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者,應於該頻道設置獨立編審制度,並載明於營運計劃
◎新聞編輯室公約
★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的廣播電視事業,應由事業代表人與新聞部門人員協議訂定新聞編輯室公約,無正當理由不得干預新聞部門之自主運作;其執行情況納入評鑑、換照之審酌事項
資料來源:NCC
編者按:《蘋果日報》、《壹週刊》、《爽報》、壹電視均隸屬壹傳媒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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