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求吳姓員警補稅,卻將補稅單寄至20年前分局舊址。朱俊彥攝
一名戶籍設在南投縣草屯鎮,在台中市第一分局服務的吳姓警員,上月初收到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的補稅通知,要他補繳99年度綜合所得稅2萬元,但繳費期限是10月20日,且收件單位地址竟是20年前的成功路舊址,郵局轉送至三民路現址,到他手中時早已逾期。
吳男要求重寄一份展延期限的繳費通知到戶籍地,但隔二天收到的通知,還是沒有展延,他仍然得付每日加收2%,最高15%,約3000元的滯納金,他再次反應,但仍無法展期。
吳男不滿地表示,國稅局要他補稅應直接寄到戶籍地址,若要寄到服務單位,也要先查明正確地址,且明明是因承辦人員寄錯地址造成他收到時逾期,如今卻要他負全責還不讓他展延,實在沒道理。
承辦稅務員林珈彣強調,寄到吳男戶籍地無人收件,再依國稅局登記其服務單位地址寄送,不知第一分局早已搬家,但事後郵局轉寄,在繳費期限前送達,且有本人簽收,一切程序合法,吳男可舉證提出異議。
但吳男看了國稅局傳真的簽收單否認是他的字跡,並拒繳滯納金,不排除尋求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律師陳思成表示,吳男服務單位有人在繳納期限前代收,顯示送錯地址並未造成影響,可能是代收者未妥善轉交,國稅局送達程序應沒問題,若吳男不服可先向國稅局提出訴願,訴願不成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2012/09
國稅局南投分局將吳姓警員補稅通知寄到台中市成功路大誠分駐所(為第一分局舊址),郵差轉到三民路第一分局現址找人簽收
2012/11
吳姓警員收到補稅通知單時,已逾10月20日繳納期限,要求展延,國稅局再寄補稅通知,表示無法展延,要求吳補繳3000多元滯納金
2012/12/28
吳男拒繳滯納金,不排除以行政訴訟解決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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