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經芬指著身後住家竹籬,表示案發後已修剪至120公分以下。劉耿豪攝
曾男訴請黃女賠償十五萬元部分,法官認為,他無法證明自己因黃女種植的竹子與樹木太高,而造成人格權損害,判黃女免賠,曾男律師指,基於律師倫理,不對此案表示意見;黃女昨說:「我們家的樹,根本沒妨礙到鄰居,但官司打了快兩年,太費時,應不會上訴,上個月已自行修剪竹子與樹木,往好處想,樹木修一修,可減少蚊子。」
住新北市「花園新城」的曾男主張,自家與黃女住處間,有一處二十餘坪小花園相隔,黃女在靠近他房屋這邊種樹及竹子,均高達三公尺,害得他家無法享受陽光,侵害他的人格權,也因通風不良,房子有潮濕的情形。且黃女養的狗也經常追曾家的人車嚇人,除要求黃女砍樹及竹子外,也應賠償,並將狗綁好及清掃掉到曾家車道落葉。
黃女昨表示,這處小花園是向建商所購,用途僅限種花,二年前突然挨告被要求砍樹,她認為,家中的狗都有綁好,不可能去追逐鄰居,而且曾家一樓應為車庫用途,她種的樟樹、竹子、櫻花,並不會妨害曾家的日照權。
法官認為,曾男無法舉證人格權因黃女家中竹木太高而受損,也無法證明家中落葉來源,曾男也無法證明黃女養的狗會嚇人,昨判黃女不用賠、不用至曾家掃落葉,但應修剪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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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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