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聶瑞瑩答: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讀者的外公是在去年4月間往生,至今已逾3個月,除非讀者外公的女兒們可舉證證明,她們知悉父親死訊尚未超過3個月,不然原則上已不能辦理拋棄繼承。
另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外公已在生前將所有財產移轉給子女,往生時名下已無遺產,則讀者外公的女兒們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零」,她們可不用以固有的財產來清償父親的債務。
但因讀者的外公是欠繳牌照稅,所遺留的債務為對國家的稅款債務,依來信文意,目前應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行政執行。如果行政執行署所查封的標的,不是讀者的外公女兒們繼承所得遺產,她們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但需在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才合法。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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