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限子女考100分 離婚判准

出版時間 2012/11/30

判決書指出,黃姓婦人跟吳姓男子1993年結婚,育有1女1子,子女上國中後,一家人才搬到彰化市住,黃婦指控,丈夫認為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2個孩子成績已很不錯,丈夫卻完全不准子女看電視、打電腦、看報紙或閱讀課外書籍,孩子只要考不到100分,丈夫就大罵三字經或踢打孩子,讓孩子過得提心吊膽。
黃婦指出,去年暑假,吳男見兒子起床後看報紙,竟罵:「幹你娘XX,我叫你去讀英文,你又在這裡看報紙」,還作勢要打兒子,結果兒子衝到廚房拿菜刀自衛,這件事讓她徹底寒心,決定帶子女離家生活並訴離。吳男則否認妻子指控,並強調自己非常疼愛子女。

2名子女也出庭作證,女兒說,她試圖與父親溝通「上高中了,很難再考100分」,卻反被父親辱罵;兒子則表示,他只要沒在讀書,就會被父親罵,若是看英數兩科以外的書,更會被父親踹打修理。
法官認為吳姓夫婦長期感情不睦,兩人婚姻出現重大破綻,此外,吳男「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的思想守舊,對子女管教偏頗,疏忽子女是獨立個體,非考試機器,戕害子女身心發展,判准兩人離婚,還將2名子女監護權判給黃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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