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父未逝 債主無權要子女代償

出版時間 2012/11/20

律師林家慶答:
因父親尚未過世,若讀者母親及子女未擔任債務保證人時,債主只能向讀者的父親請求清償,無權向債務人配偶及子女請求代為償還。但若債主對於讀者父親的財產已查封、拍賣,仍不足償還欠債,債主可依《民法》規定,聲請將讀者父母親的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若經法院宣告為分別財產且清算兩人婚後財產後,讀者的父親有權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婚後夫妻以勞力所賺的錢,一人各擁有一半,多的一方要分給少的一方),債主可代位替讀者的父親向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清償其債務。

繼承人若未於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則將繼承父親所遺留的800萬元債務,但僅須以所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清償責任,與繼承人本身資產無關。
另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一旦與讀者同順位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則由下個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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