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續租約 房東拆屋逼遷

出版時間 2012/10/29
吳小姐表示,除她承租的雅房,其他房客的牆門與天花板已拆掉,環境凌亂充滿灰塵,無法安心居住。
吳小姐表示,除她承租的雅房,其他房客的牆門與天花板已拆掉,環境凌亂充滿灰塵,無法安心居住。

吳小姐2005年7月承租位於大安區潮州街的雅房,隔年租約期滿後,與房東雙方口頭承諾續租,每月23日支付7000元租金至今,房東收受每期租金均有記錄,今年8月房東突然說要把整間房子出租,要她搬離,但她未接受。

吳小姐說,8月、9月房東仍向她收租金,即她至少可居住到10月22日止,但10月17日晚上返家驚見住處大門被拆除,只以木板遮擋,屋內隔間牆、天花板、公用衛浴都被拆掉,獨剩她租的那間雅房沒動,但整體環境充滿灰塵難以呼吸,隔天甚至無水可用,她痛批:「真的很過分!」
對此,周姓房東表示,8月底就對房客提過要將整層房子租給他人,屆時會前往施工,當時獲得全體租戶同意,且吳小姐已在他處租到房子,不解為何她不盡快將私人物品搬離。不過吳小姐駁斥房東說法,但因已無法居住,只好被迫搬離。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說,租約期滿雙方未重擬合約,房客願續住,房東也照收租金時,契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也就是房客可以持續付費租用。
馮麗芳說,日後除非房東欲依《土地法》與《民法》將房屋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遇房客損壞房屋拒賠、積欠兩個月以上房租及違反租賃契約等情況,不能隨意趕走房客。想要房客搬離,就只能協商取得房客同意。她提醒,租約到期最好重簽換約,對雙方都有保障。

˙注意是否有加註提前解約的違約賠償條款
˙釐清租期、租金、可否轉租等事項
˙詳載租屋現有家具有無破損現況,避免糾紛
˙租約到期最好重簽換約,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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