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桌契約 訂金最多收2成

出版時間 2012/10/02
訂席、外燴服務業者收取訂金,不得超過總價的兩成。資料照片
訂席、外燴服務業者收取訂金,不得超過總價的兩成。資料照片

消保處長劉清芳昨說,今年至今接獲二十一件訂席、辦桌爭議案,只是冰山一角;爭議多為訂金佔總價比率過高、現場菜色與約定不符、解約遭業者沒收所有訂金等,如六月曾發生北市青青食尚花園會館跳電六小時,致當天參加婚宴親友汗流浹背、提早離席,消費權益受損。

該契約範本含五大規定,如訂金上限為預訂總價兩成,沒收解約訂金應有比率限制;因可歸責於業者事由,致無法完全提供服務,消費者解約應加倍返還訂金;若來賓數低於保證桌數,業者須提供寄桌服務(消費者日後可再前往),或提供等值未開出桌數的商品或服務。
但契約範本尚屬行政指導、無強制力,仍待主管餐飲業的衛生署訂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消費者保護法》修訂後,違規業者最高可遭罰一百五十萬元。衛生署昨指,因牽涉產業廣,尚無法推估時程。
青青食尚花園會館總經理吳永強回應,會依範本行事。去年承辦廣達電腦尾牙宴,被爆出菜慢、肉未熟的台中市通豪飯店公關經理鄂正昌也說,將配合修正。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認為,有助保障消費權益,另建議消費者訂約時可錄下業者口頭承諾。常須訂席辦活動的民眾江小姐說,之前訂金比率較不透明,此範本可確保消費權益。

.訂金上限為預訂總價2成,業者沒收消費者解約訂金應有比率限制
.業者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消費者試菜,試菜費用得由雙方議定
.若因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導致無法完全提供服務,業者須立即通知消費者,若因此解約,應加倍返還訂金並賠償損失
.現場提供的付費或免費設施及物品應明確記載
.若來賓數低於消費者所提保證桌數,業者仍須提供寄桌服務,或提供等值未開出桌數的商品或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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