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賣妻逼為妓 爛尪判離

出版時間 2012/07/10

判決指出,江姓男子(五十二歲)與李女(四十五歲),二○○四年十月,兩人在中部一家色情小吃部認識,江男擔任店內馬伕,而李女是賣淫女子,同年十一月兩人結婚,但江男向法官否認是馬伕,辯稱當時到中部做工程,在應酬場合認識李女,因不嫌棄李女才結婚。

婚後,兩人搬到屏東定居,江男不只長期凌辱虐打妻子,還強迫妻子繼續賣淫,賺錢供其花用,並由江男開車載妻到小吃店等地賣淫,且「視妻子如牛馬般的性奴、搖錢樹」,二○○五年四月,江男為還賭債,以十萬元新台幣價碼,把妻子賣給國際淫媒,送往日本賣淫。

李女赴日賣淫期間,江男常以國際電話控制、騷擾她,並要求李女向日本媽媽桑(鴇母)借支薪資,匯回台供他花用。
隔年,李女透過我國駐日外交單位協助下返台,想不到江男又逼迫李女重操舊業下海賣淫,並家暴毆打李女,去年十一月,李女不堪受辱訴請離婚。
法官指出,全案開三次庭,江男出庭前兩次,他否認逼迫李女賣淫,對於賣妻到日本賣淫指控,江男辯稱,當時是李女自己想要去,「我原本以為她只是去日本當女侍」。
李女二十多歲女兒出庭作證說,二○○九年某晚,媽媽帶她到內埔鄉一家賣淫場所,當時江男強拉媽媽進房,聽到江男咒罵三字經後,媽媽就穿薄紗透明紅色暴露裝現身,準備賣淫。

另名劉姓嫖客作證,多次看見李女被江男載到賣淫場所;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被告強迫妻子賣淫,「賣某做大舅」,不尊重妻子人權,已達不堪同居虐待程度,因此裁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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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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