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醫刑氾濫 創造三贏(蔡秀男)

出版時間 2012/07/06

第一種主張,反對醫療刑事責任應嚴格化:反對的理由是什麼?主要是刑事法的體系裡,對於犯罪的認定就是「故意」或「過失」,沒有另外界定「重大過失」,實務上是由法官依具體個案來為審酌量刑。若將醫療過失的刑責加以免除,即是將某個群體或行業排除於《刑法》之外,恐有違平等原則。
第二種主張,支持醫療刑事責任應嚴格化:立法院5月23日曾舉辦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公聽會,與會代表如衛生署官員、醫師公會醫學會、醫勞盟、醫改會等,多數意見支持改革與醫療刑責嚴格化。

針對前述反對「重大過失」之意見,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甘添貴指出,醫療行為不宜用《刑法》本文依人的身分區分,應該比照《民法》區分過失之輕重來論處。此外,台大副教授王皇玉也支持重大過失的概念,指出德國《刑法》也一直存在重大過失的概念。
第三種主張,避「重大過失」爭議:如台北大學法律學系鄭逸哲教授,提出增訂《醫療法》第82條之1為:「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之刑事責任,以故意或過失,顯然逾越臨床應具有之專業裁量範圍而作為或不作為,致生醫療必然風險外顯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者,為限。」如此,不僅使院檢法律適用有依歸,實踐上,亦同時明確規範醫療鑑定機關的「法律義務」,不僅使「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亦使「醫療刑事責任範圍合理化」。
第四種主張,著重修法後應有相關配套:如消基會義務律師表示,如果沒有相關配套賠償措施,無益於和緩醫病關係。醫改會則指出,雖同意醫療刑責應合理化,但也認為應有配套保障病患的權益,強化訴訟外的處理機制。
筆者提出「台灣醫療法制改革配套之十大方向」,如醫療糾紛處理和諧化、醫院管理責任直接化、醫療鑑定程序透明化、醫師專業裁量尊重化、最高法院刑判共識化、醫療風險救濟制度化等改革作為配套,拋磚引玉,希望醫界法界大家理性思考溝通。總之,今天公聽會,有待法界醫界理性溝通,共同努力上醫醫國,並找出改革配套,醫改會強化調解與仲裁的訴訟外處理機制,中央也應盡早完成《醫療糾紛處理法》之立法,創造醫法民三贏,讓台灣醫療法制環境更好。

作者為台灣醫勞盟法律顧問、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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